第二十二条 卖方即委托拍卖人,是委托本拍卖人进行拍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拍卖人有权决定下列事宜:
(一)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日期、条件、方式;
(二)以各种形式对拍卖品作出拍卖人认为适宜的描述,并决定其费用;
(三)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本拍卖人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拍卖人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品:
(一)对拍卖品的归属及真实性产生怀疑;
(二)对卖方所作说明的准确性产生怀疑;
(三)卖方已经违反本规则;
(四)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二十五条 卖方委托本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有个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它组织登记设立文件,并与本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卖方如需委托代理人的,比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本拍卖人有权知悉委托拍卖人的真实身份。
第二十六条 卖方必须向本拍卖人及其买方保证对其所委托拍卖的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且没有在该拍卖品上设定任何债权,并承诺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果拍卖品的真实所有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人提出确权及索赔的诉讼,则卖方应负责赔偿本拍卖人及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八条 所有拍卖品均应设立保留价(或称底价),保留价由卖方与本拍卖人共同协商一致后,书面确定。保留价的更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第二十九条 除卖方与本拍卖人另有约定者外,卖方授权本拍卖人按拍卖品成交价扣除10%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应计费用,并承担本拍卖人可根据本规则第十七的规定向买方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卖方不得竞买自己的物品(拍卖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如果拍卖品未能售出,则卖方应按拍卖品保留价(底价)的3%向本拍卖人支付服务费,并同时支付其他各项应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除卖方与本拍卖人另有约定者外,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拍卖人的保险,保险金额以卖方与本拍卖人共同协商确定的拍卖品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不意味着本拍卖人对拍卖品的任何保证。保险期限自本拍卖人收到拍卖品起至买方应付价款到期日止。如果拍卖品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至本拍卖人向卖方发出领取拍卖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拍卖品成交,卖方须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卖方必须支付相当于保留价1%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如卖方书面告知本拍卖人无需投保拍卖品,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则由卖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拍卖品保险理赔成功后,本拍卖人应在保险赔款中扣除本拍卖人各项应计费用后,将余款交付卖方。
第三十六条 在买方向本拍卖人付清全部价款并未出现本规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后,本拍卖人应在收齐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全部价款扣除佣金和各项应计费用后支付给卖方。
第三十七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拍卖人向卖方支付的拍卖收益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卖方可在拍卖前撤回拍卖品,但如果该拍卖品已列入拍卖品图录或以其它形式发布,则卖方应向本拍卖人支付该拍卖品保留价的20%,并支付其它应计费用;如该拍卖品图录尚未印刷或尚未以其它形式发布,卖方也应向本拍卖人支付该拍卖品保留价的10%并支付其它应计费用。
第三十九条 在本拍卖人向卖家发出领取拍卖品通知十五日后,卖方仍未领取拍卖品,如拍卖品发生意外情况,卖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应负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本拍卖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条 卖方如逾期不领取其拍卖品,本拍卖人有权采取任何方式,以本拍卖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该拍卖品,售出后将所得全部价款扣除卖方应付佣金和其它各项应计费用后,将余款交付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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