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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第二章 关于买方的规定

  第五条 买方包括竞买人和买受人。竞买人是经本拍卖人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中拥有竞买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第六条 买方应在拍卖日前凭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登记设立文件填写并签署“竞买资质承诺书“或登记表,确认买方身份,交付拍卖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无权参加拍卖。
  第七条 竞买人如需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必须在本拍卖人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拍卖人申请登记认可,否则实际参加拍卖的买方将被视为事实买方。
  第八条 买方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 委托本拍卖人代为竞买的买方应在拍卖日前24小时内向本拍卖人办理委托手续,与本拍卖人签订委托竞买协议。委托人如需领取委托竞买协议,应至少在拍卖日前24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拍卖人。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本拍卖人的买方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买成功,则是先与本拍卖人签订委托竞买协议者为买受人。
  第十一条 本拍卖人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 意外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拍卖品图册是对相关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现状、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供买方参考。
  第十三条 因印刷或摄影等其他原因造成拍卖品图象与拍卖品实物有误差的,以原物为准。
  第十四条 本拍卖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介等)所作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买方应自行评估拍卖品,并对其竞买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买方可在拍卖日前,对欲竞买的拍卖品的实际 情况进行了解。
  第十六条 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拍卖人则认为该拍卖品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家退款:
  (一) 本公司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品的真实性出现争议;
  (二) 收到书面通知的同时,本拍卖人收到保持 拍卖成交当日原状的该拍卖品;
  (三) 买方向本拍卖人出具两位以上的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或机构关于该拍卖品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书面 鉴定意见;
  (四) 买方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品上设立任何债权;
  (五) 该拍卖品确系本拍卖人售出,并持有原有发票。

  但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买方无权要求本拍卖人取消交易:

  (一) 拍卖品图录或其它说明材料对该拍卖品的说 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或已经 清楚表明这类意见存在争议;
  (二) 只能够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品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品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该种方法使用费用昂贵、不切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品造成损害;
  (三) 原买受人对该拍卖品所有权已经转移或未持有原有发票。
  第十七条 买方在拍卖中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拍卖成交后,买方应支付本拍卖人相当于拍卖品成交价10%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另有约定者除外),并承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本拍卖人向买方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买方须注意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发出的要约,买方一经竞买成功,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部价款后,即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并可领取拍卖品或取得该拍品的权利。
  第十九条 买方须在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拍卖人支付全部价款,并应以本拍卖人指定的货币支付。如按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成交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由此产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及其它费用均由买方支付。
  第二十条 买方须在拍卖品成交售出且付清全部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拍卖品。如果买方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拍卖品,因逾期而引起的对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且买方应对其所购之拍卖品负全部责任,即便拍卖品仍在本拍卖人滞留。
  第二十一条买方如不按期付清价款或逾期不领取所购之拍卖品,本拍卖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 逾期未付清全部价款视为拍卖品未售出,所交款项概不能退还买方;
  (二) 向人民法院起诉买方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三) 撤消本拍卖人向同一买方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或暂扣拍卖人向同一买方售出的任何其它拍卖品,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四) 将拍卖品以任何方式出售,所需费用及再出售后与原成交价之不足部分,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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